由 仿留西波斯 - Jastrow (2006), 公有領域, 連結
| 代號 | 中文名稱 | 邏輯形式 | 英文形式 | 特性 (質/量) | 範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 | 全稱肯定 | 凡 S 皆 P | All S are P | 全稱 / 肯定 | 凡人都會死 |
| E | 全稱否定 | 凡 S 皆非 P | No S are P | 全稱 / 否定 | 凡人皆非神 |
| I | 特稱肯定 | 有些 S 是 P | Some S are P | 特稱 / 肯定 | 有些人是哲學家 |
| O | 特稱否定 | 有些 S 不是 P | Some S are not P | 特稱 / 否定 | 有些人不是希臘人 |
三段論的結構與定義
一個標準的三段論包含三個命題(大前提、小前提、結論)和三個詞項:- 大詞 (Major Term, P):結論中的述詞。
- 小詞 (Minor Term, S):結論的主詞。
- 中詞 (Middle Term, M):出現在兩個前提中,但不出現於結論,用以連結 S 與 P。
三段論的結構是:
- 大前提:關於大詞和中詞的命題(P與M的關係)
- 小前提:關於小詞和中詞的命題(S與M的關係)
- 結論:關於小詞和大詞的命題(S與P的關係)
中詞在兩個前提中的位置決定了三段論的格(figure),亞里斯多德最初主要討論了4種格:
- 第一格:中詞在大前提做主詞,在小前提做述詞(M–P, S–M ⊢ S–P)
- 第二格:中詞在兩個前提都做述詞(P–M, S–M ⊢ S–P)
- 第三格:中詞在兩個前提都做主詞(M–P, M–S ⊢ S–P)
- 第四格:中詞在大前提做述詞,在小前提做主詞(P–M, M–S ⊢ S–P) (第四格是後來由亞里斯多德的學生或後世學者補充的,亞里斯多德本人較少強調)
每個前提和結論都可以是A、E、I、O四種命題之一。
計算可能形式數量:
- 大前提:4種(A、E、I、O)
- 小前提:4種(A、E、I、O)
- 結論:4種(A、E、I、O)
- 格:4種
總共:4(大前提)× 4(小前提)× 4(結論)× 4(格)= 256種可能的組合。
這就是亞里斯多德(及後世傳統)所說的256種可能的三段論形式。
只有哪些是有效的?
亞里斯多德認為,一個三段論有效(valid),必須從真的前提必然推出真的結論。他透過嚴格的邏輯條件(包括「詞項分配原則」、存在假設等)篩選出有效形式。
在不考慮第四格的情況下(亞里斯多德主要承認前三格),有效的三段論只有19種(後來包含第四格後增加到24種,但傳統上常說19種)。
以下是亞里斯多德公認的19種有效三段論(用中世紀記憶口訣表示):
第一格式 (First Figure) — 「標準格」
這是最自然、最完美的演繹形式。亞里斯多德認為這是唯一能得出「全稱肯定結論」的格式。
結構:中詞是大前提的主詞,小前提的述詞。
- 大前提:M — P
- 小前提:S — M
- 結 論:S — P
口訣與有效式:
Barbara (AAA-1):凡 M 皆 P,凡 S 皆 M => 凡 S 皆 P。
Celarent (EAE-1):凡 M 皆非 P,凡 S 皆 M => 凡 S 皆非 P。
Darii (AII-1) : 凡 M 皆 P,有 S 是 M => 有 S 是 P。
Ferio (EIO-1) : 凡 M 皆非 P,有 S 是 M => 有 S 是非 P。
第一格式最符合人類思維直覺(類別歸屬),常用於科學分類與法律涵攝(Subsumption)。
第二格式 (Second Figure) — 「區別格」
此格式的結論必定是否定命題。常用於區分事物或證明兩者不同。
結構:中詞在兩個前提中皆為述詞。
- 大前提:P — M
- 小前提:S — M
- 結 論:S — P
口訣與有效式:
Cesare (EAE-2):凡 P 皆非 M,凡 S 皆 M => 凡 S 皆非 P。
Camestres (AEE-2):凡 P 皆 M,凡 S 皆非 M => 凡 S 皆非 P。
Festino (EIO-2) : 凡 P 皆非 M,有 S 是 M => 有 S 非 P。
Baroco (AOO-2):凡 P 皆 M,有 S 非 M => 有 S 皆非 P。
第二格式常用於反證法。例如:「凡哺乳類皆胎生(P-M),凡鳥類皆非胎生(S-M),故凡鳥類皆非哺乳類(S-P)。」
第三格式 (Third Figure) — 「歸納得證格」
此格式的結論必定是特稱命題。常用於舉反例來推翻全稱命題。
結構:中詞在兩個前提中皆為主詞。
- 大前提:M — P
- 小前提:M — S
- 結 論:S — P
口訣與有效式:
Darapti (AAI-3):凡 M 皆 P,凡 M 皆 S => 有些 S 是 P。
Disamis (IAI-3) : 有些 M 是 P,凡 M 皆 S => 有些 S 是 P。
Datisi (AII-3) : 凡 M 皆 P,有些 M 是 S => 有些 S 是 P。
Felapton (EAO-3) : 凡 M 皆 非P,凡 M 皆 S => 有些 S 非 P。
Bocardo (OAO-3):有些 M 非 P,凡 M 皆 S => 有些 S 非 P。
Ferison (EIO-3)
重要學術註記 (Existential Import):
在現代布爾邏輯 (Boolean Logic) 中,全稱命題 (A, E) 不預設主詞存在。但在亞里斯多德邏輯中,預設了主詞指涉存在的個體。因此,像 Darapti (AAI-3) 和 Felapton (EAO-3) 這種「兩個全稱前提推導出特稱結論」的論式,在亞里斯多德系統中有效,但在現代邏輯中若無額外存在假設則視為無效。
第四格式 (Forth Figure) — 「歸納得證格」
為後來補充;第四格式的直覺性一般被認為低於第一格式,常被描述為「把第一格式的前提次序做了特殊調換後」得到的形式,因此在教學上多被視為補充格位。
在傳統教材裡它常被和「後來的邏輯學傳統」連在一起,用於把可用的有效式系統化地收齊成四格。
結構(中詞位置)
第四格式的核心差異在於:中詞 M 在大前提是「述詞」,在小前提是「主詞」。
用大詞 P、小詞 S、中詞 M 表示,其標準結構是:
- 大前提:P — M
- 小前提:M — S
- 結論:S — P
第四格式在傳統命名下,常列出下列代表性有效式(括號內為 mood-figure):
Bamalip (AAI-4):凡 P 皆 M;凡 M 皆 S;故「有些 S 是 P」。
Calemes (AEE-4):凡 P 皆 M;凡 M 皆非 S;故凡 S 皆非 P。
Dimatis (IAI-4):有些 P 是 M;凡 M 皆 S;故「有些 S 是 P」。
Fesapo (EAO-4):凡 P 皆非 M;凡 M 皆 S;故「有些 S 不是 P」。
Fresison (EIO-4):凡 P 皆非 M;有些 M 是 S;故「有些 S 不是 P」。
重要註記(存在預設)
若採「亞里斯多德式」理解(全稱命題對主詞有存在預設),像 Bramantip (AAI-4)、Fesapo (EAO-4) 這類從全稱前提出特稱結論的型態可被視為有效。
若採現代布爾邏輯(A/E 不自帶存在承諾),則需要額外加入「至少有一個 M(或相關類)」存在的假設,否則特稱結論不必然成立。
若採「亞里斯多德式」理解(全稱命題對主詞有存在預設),像 Bramantip (AAI-4)、Fesapo (EAO-4) 這類從全稱前提出特稱結論的型態可被視為有效。
若採現代布爾邏輯(A/E 不自帶存在承諾),則需要額外加入「至少有一個 M(或相關類)」存在的假設,否則特稱結論不必然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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